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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信息公开的关系
释义
    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保密法在对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和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作出规定的同时,还在第四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第十九条对解密作出规定,在第四十九条中对定密不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为我们认识和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新修订保密法的亮点之一。
    保密法对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的规定,较好地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作出规范的同时强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要求。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既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保密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
    正确认识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就是要从辩证统一的角度看两者的关系。保密与公开的共同目的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发挥信息资源的效益,同时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带来的损失。国家秘密信息需要确保,但信息资源也应该合理充分利用,也需要公民掌握和使用,因而既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以公开为由无视国家秘密的安全。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关键是做到保放适度,保密与公开都要合理、合法。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保密与公开权衡利弊。对于政府信息,哪些应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哪些应当保密、在什么情况下保密,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所谓“合法”,即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一是法律规定需要保密事项必须保密,不得以公开为由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三是保密事项要符合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保守”是保存、守护,“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符合这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存、守护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就是“保守国家秘密”。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为此国家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部门,并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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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