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4)基于法律规定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2、抵销的要件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第101条)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亦即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 4、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 5、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对债务相互抵消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关于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一般有三大类,包括清偿、抵销和提存。债务的清偿、抵销和提存都会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所有的一切债务归于消灭也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债务的抵销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债务的抵销和抵消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双方都互为债权者,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而后者只是一方为债权者,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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