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通知能构成债权转让通知吗 |
释义 | 公告通知能构成债权转让通知吗 公告能作为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有可转让的债权存在; (2)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一般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三个法律要件,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但因债权是对人权,债权人处分债权还涉及到债务人的履行。因此,债权转让还须有公示制度,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债权转让合同不发生对抗债务人的效力。而法律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于何时通知及应采何种形式通知未作规定。对此实务中做法不一,类似案件得不到相同处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笔者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对于债权转让的相关知识的介绍,对于债权的转让也是有很多的方式以及条件才可以进行转让,公告是可以作为通知的方式进行公布,所以大家对于债权的相关知识还有其他任何的疑问,欢迎随时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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