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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行贿罪起诉书范本
释义
    单位行贿罪起诉书范本
    被告单位大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90**,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80********,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园**,被告单位大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90459**。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71********,汉族,大学本科,系大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7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我科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大庆**咨询有限公司欲承接大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公司负责人于某某找到负责该项目的大庆市**局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姜某某,要求将此项评估业务交给大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并约定给予姜某某一定比例的好处。评估项目结束收到评估费450,000元之后,按照约定**公司负责人于某某送给姜某某人民币150,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某某户籍证明、大庆**咨询有限公司工商行政档案及证明、受贿人姜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任职文件》和《大庆市委组织部文件》、大庆市**中心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姜某某《立案决定书》和《逮捕决定书》、2010年11月大庆**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大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50,000元评估费的财务凭证和2010年12月提取现金100,000余元用于行贿的财务凭证、及2012年间用燃油费40,000元冲平于某某前期垫付款(用于送礼)的财务凭证、大庆**咨询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证明。
    2.证人姜某某、毛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乌马河区检察院审讯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身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领导姜某某行贿15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
    2015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村**小区**号楼**单位**室;
    2.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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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