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医疗执行怎么监督 |
释义 |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强制医疗。 一、强制医疗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285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从而使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做到了程序上的有法可依,对促进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强制医疗程序,是建立在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的一种强制医疗,它与刑事处罚以及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明显的区别,其性质应属于限制与剥夺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社会防卫特殊措施。 二、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职责 根据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二是法律监督的职责。其中法律监督的职责又分为对决定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 (一)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 根据新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对于公安机关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均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的意见;二是人民检察院以职权启动。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负责申请强制医疗职责的是公诉部门。 (二)法律监督职责 对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分为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和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的规定,由公诉部门负责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 1、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既包括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首先,对公安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是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司法鉴定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前提,只有经司法鉴定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作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入口”司法鉴定对于正确使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有关键意义。二是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监督。由于被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为了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有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监督。其次,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监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2、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医疗手段具有特殊性,精神病人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诉求,容易发生侵犯精神病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新刑诉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目的主要是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依法、规范进行。 三、对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建议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申请及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业务,不仅关乎强制医疗病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更关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的发展,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好这项法律监督职责,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学习。新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颁布后,使得检察机关办案执法的操作更是有章可循,但关于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仅仅学好刑诉法和诉讼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重点是在审查涉案精神病人是否真正患有精神病、是否达到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其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则是着重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医疗状况,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是否准确,解除意见是否正确的监督,这些都需要检察人员具备一定的精神卫生方面的基础知识,因此需要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二)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没有涉及强制医疗救治机构,也没有对强制医疗经费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保护性约束措施”——由精神病人家庭代为执行,经费自理的情形,相关配套设施不到位,导致监督缺失,精神病人救治难的现象。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向法院或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力。因此,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均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三)加大宣传力度。新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之内,不仅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而且还健全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制度。因此要加强法律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新的职责,更好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执行新刑诉法的特别程序将会遇到很多困难。一方面,需要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解释;另一方面,需要我们检察机关尽快熟悉并掌握新刑诉法、转变观念、创新执法办案机制,在实践过程中探索执行新规定的具体做法。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强制医疗的解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和不解,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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