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补充赠与合同无效的吗?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热门城市:十堰律师 遵化市律师 太仆寺旗律师 临沂律师 迁安市律师 平山区律师 商洛律师 海港区律师 瑞昌市律师 在当下,夫妻双方离婚往往会引发多重纠纷,其中不乏因结婚前一方父母赠送财产归属的纠纷。对于这么面很多人都还不是很清楚。针对离婚时补充赠与合同无效这个问题,在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这篇文章,以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时补充赠与合同无效 这份赠与协议是不是有效,看父母出资购买的财产是不是登记在这一方子女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法定不准情况除外),并不违约。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综上所述,离婚时补签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关键还需要看出资方或者所购买的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此外,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以后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还需要综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考虑,以免因对法条的理解失误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失或者侵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舟山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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