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降信用卡欠款两万多 |
释义 |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银行起诉称被告梁某持有的信用卡欠款2万余元,梁某称自己从未办理过该张信用卡。谜团重重的案件在香洲法院法官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委托鉴定下,证实签名不是本人,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银行状告欠钱不还客户 涉案银行诉称,被告梁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该卡可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25天至56天。双方签订的《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十条至十二条对滞纳金、超限费、透支利息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截至2011年12月27日,梁某透支本金为人民币 19822.3元,暂计利息为人民币6309.4元,滞纳金为人民币1170.99元,超限费为人民币572.21元,合计欠款为人民币27874.9 元。银行表示,曾经多次向梁某开卡时留下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追讨欠款,但梁某一直未还。 被告称从未办理信用卡 梁某抗辩提出,自己从来没有申请办理涉案信用卡,涉案信用卡在办理申请书上登记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均不是其本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办理信用卡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未征得本人同意而被盗用的,办理信用卡申请书上的签名非其本人亲笔签名。 经广东天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确实不是梁某本人亲笔书写的。此外,香洲法院调查发现,申请书上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判令驳回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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