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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如何办?
释义
    在格式合同中,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协商的,从而约定的条款,格式条款一般是预先制定的,属于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如果在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如何办?以哪个为准?下面为详细大家介绍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如何?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规定了以下三种解释原则
    1、客观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通常理解",可解释为通常的"文义解释",即以通常一般人的了解可能性为其解释标准,即"客观解释原则"。
    2、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原则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通常解释或者根本没有通常解释的情况下,才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二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不应当寻求通常理解,而应当直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原则,是"来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在于强调合同自由。"非格式条款既属个别约定,仍有讨价还价磋商的余地,契约内容形成自由仍可维持,特肯定其优先效力" 。
    在实践中签订合同时,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如何办?这时了解相关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这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而此时的格式条款也将失去原本的作用将失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潍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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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