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一、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哪些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以下几点: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法律网提醒您,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6.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二、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律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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