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于委托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 |
释义 | 一、基于委托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不能把委托合同与代理相混淆,否则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 3,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合同法》第401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对于报告义务予以特别约定,从而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的,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四)法院在处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有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时分两种情况进行: 1,一般情况下,应为无效。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彼此的信任而订立和履行的,若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则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质; 2,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受托人与其处理的委托事务亦有正当的利益关系,使得处理该委托事务完毕极为必要,此时若允许委托人自由终止委托,将会导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关于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应为有效。 二、委托合同的义务责任 受托人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当事人之间基于委托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就属于委托合同,其中对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需要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这样其实可以减少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自然,在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也会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主要是为当事人利益而考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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