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合同没到生效日期可以毁约吗? |
释义 | 一、租房合同没到生效日期可以毁约吗?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就租赁期间问题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租赁期限。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就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所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于承租人利益的考虑,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以便及时妥善作出安排。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也无争议,租赁合同的效力就不受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租赁期限发生争议,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你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时间。 二、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1.合同名称: 2.签定目的: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3.合同主体: 甲方(买方):(公司名称) 乙方(卖方):(公司名称) 4.主要内容: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 验收方法。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5.双方签字(盖章)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也无争议,租赁合同的效力就不受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租赁期限发生争议,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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