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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发现债务不对怎么办
释义
    一、离婚后发现债务不对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离婚时必须处理财产、债务问题,其立法意图是为减少诉累,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睦。
    因为离婚一般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问题,其实是诉的竞合,离婚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存在主从关系,而将案由定为离婚。
    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问题,这种诉的竞合,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从民事诉讼理论的角度分析,应该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此,除非是在离婚问题解决后另行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才是单一的案由。否则根据《婚姻法》,在离婚案件中,有财产、债务的,就需要一并处理。
    二、离婚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
    1、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专门服务及特定个人人格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其标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为特殊主体时以其特有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服务作为举债的对象。如演员的表演合同、服装加工制作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个人演讲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该类合同以个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务为举债目的,故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2、一方所举之债不要求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进行兑价或兑价显示公平时举债一方又不行使撤销权的,应推定为举债人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以夫或妻个人名义实施的无偿捐赠、无偿或显示公平出借款物、无偿为他人保管或显示公平提供保管产生的付出财产、资金、精力、时间等却没有回报或不等值回报的合同行为产生的债务,若以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则明显对另一方显示公平。同时,其举债的目的也不能体现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法律特征。
    3、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
    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由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4、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遣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即使继承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5、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无偿为他人保证而产生的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有人认为虽然无偿保证不获直接利益,但有可能因政治权利等经济利益以外的好处而提供无偿保证,等于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该无偿保证没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带来的非经济利益并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应推定其为个人非直接物质利益的个人负债行为较妥。
    6、夫或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而依法承担或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如参与赌博欠赌资而所设定的债务、因嫖娼被罚款设定的债务等。虽然有的违法目的是为了谋财,但其违法犯罪行为并未和配偶有共同的思想意图,其非法谋财的动机事先未得到配偶同意,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该赔偿或支付责任无论设定成何种形式的债务,都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既然发现债务不对,那也必须要通过合理的方式来处理。像是这种情况,大多数都是自己发现有些债务是另一方的债务,不能因为债务不对,就对相关的债务问题是不管不顾的态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不是债权人要去具体划分的。债务纠纷也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民事纠纷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很容易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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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