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中的汽车担保案怎样处理 |
释义 | 法律咨询: 赖某与陈某于1999年曾为其好友戴某购买汽车贷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戴的银行借款合同期限为5年,自1999年3月17日至2004年3月17日止。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即至2006年3月17日止。 合同履行期间,戴某因故不能支付银行按揭款;汽车也被其私自转移,其人也不知去向。银行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余款,保险公司则将两名担保人告上法庭。 律师回答: 担保合同无效,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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