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时要交保证金合法吗 |
释义 | 根据有关法律,收取保证金违法。 据了解,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一些公司采用隐蔽的手段变相收取抵押金,如要求劳动者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或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比例作为抵押,此举在法律上亦应认定为收取风险抵押金,均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被聘用人员不愿意缴纳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或保证金。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些公司采用隐蔽的手段变相收取抵押金,如要求劳动者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或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比例作为抵押,此举在法律上亦应认定为收取风险抵押金,均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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