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审判权的理性配置缺位有哪些原因 |
释义 | 行政审判权理性配置的缺位具体成因如下: 1.体制设计影响了行政审判权的独立性。 行政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独立的干扰,首先在于法院财政权的不独立,依赖于地方政府的拨给。其次在于人事制度上,法院的主要领导干部要由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推荐、指派和管理,法官的进出升降是参照行政官员的管理模式进行,行政机关的官本位影响着法院系统的官阶,这样又造成了法院内部的管理仿效行政机关的管理方法。总之,人事依附加上财政依附,使得行政审判权的独立遭到破坏。 2.地方党委对行政审判权的介入。 党对法院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思想的领导。但在现实中,有的地方党委取代了行政审判工作,甚至直接给行政案件定调子,破坏了行政审判权的独立。之所以能这么做,主要是因为党委组织部门拥有对法院从院长到普通法官的推荐、考察权,在人事方面,党委的干预甚至比行政机关的干预还要大。 3.法官的行政审判能力与行政审判权独立的偏差。 行政审判工作要求法官既要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能力,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积累,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行政诉讼收案率较低,法官得不到更多的锻炼;同时由于审理行政案件还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甚至同级党委的干扰,对法官个人的前途带来了影响,使得法官往往不愿接手行政案件,这样又每每使行政案件审理的质量都不高,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被冲淡。 此外,现行立法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配置存在着缺失。应赋予人民法院违法推定权、强制被告必须答辩并必须提交证据权、强制被告必须出庭权、单方释明权、程序选择权;强化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和对法庭秩序维护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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