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不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包括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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