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公司借条该如何写? |
释义 |
担保公司借条该如何写? 担保公司借条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出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为了_____向甲方借到现金(人民币))_____ (大写:_____元整)。在双方约定的借软期内月利为____%,乙方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在到期后一次性还清。乙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乙方除承担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外,还应承担甲方因追偿该借款所产生的费用(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 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时,丙方应需承担乙方还款的全部责任。 甲方:(签宇或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宇或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宇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宇或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1.借”、“贷”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2.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 3.此“还”,非彼“还” 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 4.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 有些人认为,如果即使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要拖延超过两年不还,债权人亦无向其主张权利或无证据证明曾向其主张权利,就一定可以不还;也有对“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略知一二的人认为,只要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一定无条件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面的两种认识都是不全面的。 综上所述,关于担保公司的借条要写清楚相关的基本信息,在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在写借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借贷的概念,有些人对借贷的观念理解很迷糊,在没有完全了解借贷的概念下就胡乱写下借条,导致一些争议,从而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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