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地下埋藏物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市中区律师 嘉善县律师 东山区律师 和平区律师 佛坪县律师 临淄区律师 历城区律师 在我国科教文卫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发展的前提下,国家也越来越注意法律的完善。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地下埋藏物,这时就需要知道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处理地下埋藏物需要合法,那么处理地下埋藏物方法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埋藏物 所有权属已无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 二、处理埋藏物的方法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应当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归国家所有,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对于我国国境内的一切文物都是归国家所有的,不属于任何私人,根据民法的规定来看,公民如果能够证明发现的埋藏物是归自己所有又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应当予以保护,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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