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埋藏物的归属是谁? |
释义 | 在现实生活中侵占他人财产是经常出现的,最常见的是在高速公路货车翻车后,货物散落要公路上,附近的村民听到消息后去哄抢货物。也有在地下挖到埋藏物后,不管是谁的就据为己有。这样是不对的,货物或者埋藏物都有自己的归属,我们不能侵占。那么,地下埋藏物的归属是谁?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分类讨论。 一、埋藏物 所有权属已无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 二、埋藏物的特点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一)所有人不明 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二)有埋藏事实 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三)一般为动产 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三、地下埋藏物的归属 埋藏物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归属仍然是法律中一个重要课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相当典型或相当有特色。 (一)法国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于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二)德国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将发现埋藏物在第984条规定,埋藏物以隐藏于他物中经过较长时期为成立要件,未经过较长的时期的不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 (三)中国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1]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每个国家的规定都不一样。根据我国的规定,埋藏物如果有主,就归还,如果无主,就归国家所有,发现人不具有其所有权。因此,一旦发现埋藏物,应立即交给政府,由政府处理,而不能私自占有。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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