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莆田系”医院对女子做刮宫手术未告知其已怀孕,被误诊怎么维权 |
释义 | 【事件经过】 4月23日,马-女士因子宫零星出血到北京玛丽妇婴医院就诊,医生初诊其为子宫内膜增生,怀疑有癌变可能,需要做刮宫手术进一步诊断。4月25日,她再次来到医院,并做了一系列术前检查。当天中午11点左右,医生助理告知其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可以进行手术。手术为全麻,进行约半小时,花费近4000元。术后,她被推入房间休息,医生跑来说,她可能怀孕,要补做一项血液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已经怀孕1到2周,且并无癌变。 马-女士说,对于检查结果,医生推说宫外孕可能性较大,本身需要做刮宫手术进行诊断。几天后,她再次到医院,要求院方出具术前检查报告,发现其术前尿检结果已为阳性,即怀孕。 据北京玛丽妇婴医院尿液检查报告单显示,其尿HCG结果呈阳性,报告时间为4月25日8点56分,即术前。另据该院血液检查报告单显示,其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果441.810,为怀孕1到2周,报告时间为4月25日12点12分。而在该院诊断性刮宫知情通知书上,术前诊断为“内膜增生”,手术适应症为“除外内膜病变”,该通知书并未体现马-女士怀孕。 医生:术前有事因而未告知 5月5日,马-女士再次来到医院。孙*达对马-女士及家属表示,马-女士主诉近期月经不调,B超发现其内膜厚约2.5厘米,诊断子宫内膜增生。为除外内膜病变,且为止血,建议刮宫。之所以术前尿HCG阳性仍要刮宫,是因为其宫内未见孕囊,且一直阴道出血,极有可能是宫外孕,需要刮宫进行确诊,“即便是宫内孕,也不会健康。”同时,术后病理分析结果也支持,马-女士宫内孕的依据可以排除。 至于术前为何只查尿HCG不查血HCG,是因为无论血HCG是否显示怀孕,上述理由都足以支持刮宫的决定。“血HCG要等两小时才能出结果,既然不是宫内孕,如果是宫外孕会耽误病人治疗。” 马-女士认为,术前检查并无法百分之百确定其为宫外孕。即便确定是宫外孕,医生也有义务告知自己,让自己来选择是否手术或进一步诊断治疗。 孙*达对其表示,马-女士术前,自己正在进行另一台手术,没办法告知其怀孕一事。她只是遵照诊断结果,如常进行了手术。 对此,该院总经理助理韩女士称,医生在此次诊疗流程中可能存在疏忽。对于如何处理此次事件,院方还要做进一步商讨。 【法律解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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