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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抗辩权的特征有哪些?
释义
    债权转让抗辩权的特征有哪些?
    1,抗辩权是对抗哀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
    2,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商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哀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尽其履行哀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抗辩权的行使,以哀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哀求为条件。
    在未提出哀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
    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合用抗辩权。
    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假如提出哀求,他方有权拒尽,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3,抗辩权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
    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
    有以拒尽相对人哀求给付之给付拒尽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尽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哀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
    给付拒尽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
    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哀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条件之反对权也。
    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
    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
    前者谓有灭却哀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
    后者谓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辩权。
    例犹如时履行抗辩。
    德民以消灭时效发生灭却的抗辩权(德民222条,民法44条)有谓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者。
    然形成权乃有使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之作用,而抗辩权原则上只有休止哀求权行使之效力,故抗辩权为一种特殊权利也。
    4,抗辩权是指对抗哀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犹如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5,抗辩权是指对抗哀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甲乙双方商定同时履行,甲方未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辩权。
    6,抗辩权,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尽给付得权利,如哀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权利人仍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
    前者可使哀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归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及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尽履行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
    后者,非永久拒尽相对人的哀求,仅能使哀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犹如时履行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264条),及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745条。
    7,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之哀求权之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备,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哀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
    犹如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哀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之地位。
    在解题或分析案例时,应当兼顾。
    此种哀求权与抗辩权对立性思索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维能力,应予正视。
    8,抗辩权乃合用于阻止哀求权行使之权限,例如买卖价金哀求权得以时效消灭抗辩权对抗(台湾地区民法第127条第1项第8款或第125条)。
    抗辩权可分为阻碍性抗辩权和否定性抗辩权两种类型。
    阻碍性抗辩权指不侵犯哀求权之本体,只暂时或永久的阻碍其有效行使,其权利经有效抗辩后仍旧存在。
    可分为延迟性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哀求权的行使,如法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排除性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可长期阻止哀求权之行使,如时效之抗辩,赠与之穷困抗辩,侵权行为被害人之经济履行权。
    否定性抗辩权指否认权利之形成和存续的抗辩。
    此种抗辩,当事人纵不为抗辩之主张,法院应就已经证实之相关事实主动加以斟酌。
    如行为能力欠缺,形式欠缺等。
    此又可分为阻止权利发生之抗辩和消灭权利之抗辩。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权我国也是明确的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转让必须要由三方进行协商,如任何一方不满意,那么这个转让手续都是不能办成的,在三方中都是拥有抗辩权的,只要任何一方的利益受损,那么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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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