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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个医院治疗医疗过错责任由谁承担
释义
    一、两个医院治疗医疗过错责任承担
    2016年2月4日0时30分,原告陈某怀孕9个月余因下腹胀痛1小时后到被告某乡卫生院待产。因第二产程延长于当日11时转诊某县妇保院。于当日分娩出胎儿(原告齐某某)。
    原告齐某某因“母孕39周4天剖宫产窒息复苏30分钟”于2016年2月4日12时50分转儿科治疗,随后于2016年2月6日转至区妇保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2月14日患儿家长要求出院,告知患儿病情未达出院要求,如不继续治疗可能会导致病情加重,患儿家长表示理解,签字自动出院。出院后在区妇保院、某医院、某市红十字会医院门诊治疗。
    2017年9月5日某县卫生局委托某市医学会对患者齐某某、陈某与某乡卫生院、某县妇保院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某乡卫生院承担次要责任,某县妇保院在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中无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某乡卫生院、妇保院及区妇保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意见为:卫生院存在过错,不排除该过错与胎儿出生时发生的窒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行为责任参与度为40%。妇幼保健院存在轻微过错,但该过错与齐某某新生儿窒息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未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存在不足。建议医疗过错行为责任参与度为5-10%。
    法院判决:卫生院对齐某某承担40%责任,妇保院对陈某承担10%责任,陈某对齐某某自行承担60%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被告大兴乡卫生院在陈某分娩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卫生院应对原告齐某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妇保院在接产过程中,存在轻微过错,但该过错与新生儿窒息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齐某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齐某某的家属对齐某某的治疗不够持续及系统,是造成其脑瘫残疾的另一方面原因,因此,对原告齐某某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律师说法:若自身存在过错,则需自行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存在自身的义务,包括采取合法合理的诊疗手段对相应患者问题进行诊疗,以及告知、注意义务等,但尤其在涉及孕妇、儿童的医疗事故中,家属常常也具有应当做到的义务。家属的义务包括合理决定患者治疗方式,当自主选择了一定的诊疗方法后,医疗机构尽到告知义务后,发生预告过的结果时,家属需自行承担。
    二、谁来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牵扯到两个医院的医疗事故,具体的责任划分应该看双方谁的责任比较大,主要过错比较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也更大,这是非常合理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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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