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替人做媒欲收利 打条担保倒赔钱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替人介绍对象收取好处费,并打条保证介绍对象成功,否则赔偿损失的特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是年过三十仍单身一人的农村大龄青年,多处请人介绍对象屡不成功。与原告同村的被告钱某某主动表示,愿为原告介绍对象,但要收取一定数量的好处费,并且承诺保证成功,如不成功则退还全部好处费,黄某用在女方身上的钱也由其负责归还。黄某见好事上门喜出望外,盛情款待钱某某后,双方便按钱某某所讲的条件订立了协议。黄某当场将200元好处费预先付给了钱某某。时隔不久,钱某某当真领着一年轻女子及其母亲到黄某家,钱某某对黄某讲,该年轻女子就是为其介绍的对象,其母亲是到未来女婿家来看看。黄某见钱某某果然言而有信,自是欢喜,见面后,双方都表示满意。饭后,黄某按要求当钱某某面将见面礼2300元给了女方。黄某以为好事已成,便积极筹备结婚事宜。可好景不长,二十多天后,那女子就不翼而飞。黄某此时想起钱某某先前所作的保证,便去找钱某某,钱某某又立了一张条据给黄某写明:钱某某保证在十日内找到那母女俩,否则用在女方身上的钱由其无条件归还。逾期后,黄某找钱某某要款遭拒。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响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钱某某所立的协议和欠条,是被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被告所立的条据内容来看,是被告对该债务所作的担保,在双方所附条件成就时,被告才免除担保还款的责任。现被告为原告黄某介绍对象没有成功,双方所设立条件并未成就,被告应依约定承担还款的担保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中介费200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30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并向法官表示:不是什么条子都可以打,不是什么钱都可以赚,今后要从此事中吸取了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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