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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
释义
    一、隐名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
    可以,只要隐名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解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隐名股东协议书
    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x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x x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x x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 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 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x x x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三、隐名股东身份认定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一)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三)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隐名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的法律知识。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隐名股东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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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