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因果关系的判断 |
释义 | 因此,在复合状态下的医疗因果关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特异体质或过错行为与第三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患者属急症病人需立即抢救,医方因值班医生未及时到位而延误,施行抢救时又遭遇城区大规模停电,以致患者未得抢救而死亡。 2.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原有自身疾病、伤情、过错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推动或扩大的作用。如患者未如实陈述病情,医方未加甄别以致发生误诊,又如医方在术前未查明患者患有重症冠心病,以致在手术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等。 3.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第三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医院未对血站提供的不洁血液进行检测,造成输血事故。 4.损害结果是患者自身病症、伤情或过错行为与第三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患者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患者依其病情不得探视,但家属强行探视致其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病情加重等。 总之,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的作用,应根据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来决定其各自原因力的大小。其中,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力。根据这样一些因素,就可以判定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原因力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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