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设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宁海县律师 高阳县律师 大名县律师 井陉县律师 翁牛特旗律师 海东律师 洞头县律师 资本追逐利益,人们追逐热点,私募基金恰好切合上述两点。随着近年来私募基金成为社会热点,人们一方面难掩对其的关注与投资渴求,但另一方面难掩对其相关知识的欠缺,比如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设立有何条件,等等。法律咨询网的编辑就来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一、私募基金简介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二、私募基金设立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三、私募基金名称分类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基金设立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其资本门槛也较高,主要体现在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门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等等。一般老百姓,哪怕是中产以上,也不一定有实力踏入私募基金的领域进行投资,更何况其依旧是高风险投资种类,因此文末,编辑还要提醒各位摩拳擦掌、蠢蠢欲动的投资人仔细权衡相关风险,保持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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