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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区别是什么?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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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债券的种类有很多,但是因为平日大家对相关领域接触不多,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这些债券的发行方式,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区别是什么?下面法律咨询网的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供您参考。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有什么区别??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发行债券前,需要将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机构冻结,作为可交换债券的抵押品。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债券嵌入了看涨期权、修正转股期权、赎回期权、回售期权后形成的复杂衍生产品,可交换债券发行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参照可转债发行条款执行,其中对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设计和可转债相应条块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
    二、发行条件
    (一)一般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论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可分离交易,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4)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5)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7)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8)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当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元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募集资金运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运用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不得公开发行的情形。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规定
    1、净资产要求。《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净资产收益率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3、现金流量要求。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应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若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则可不作此现金流量要求);此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低者作为其计算依据。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发行条款有如下设计要求:
    (一)发行规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最近1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二)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无最长期限限制;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三)转股期或行权期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四)特股价格或行权价格
    转股价格或行权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五)面值与利率确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和利率确定方式与此相同。
    (六)债券本息偿还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事宜与此相同。
    (七)赎回、回售
    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回售条款应当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作出约定。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这一点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同样适用。
    (八)担保要求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不提供担保;发行公司提供担保的,其要求与此相同。
    (九)评级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眼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对于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评级要求,与此相同。
    (十)债权人权利保护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的相关内容。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想要发行这种债券的公司需要,在近一年内没有违规担保的行为。另外,在近两年内如果曾经公开发行过证券的,应该不存在发行债券的当年营业利润,比之前的一年下降50%以上的情况,才可以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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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