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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以上本数是否包括本数
释义
    生活中在很多重要场合下的数据必须要高度精确才符合公平公正的,经营公司的时候的股东投票的表决权问题就是这样的,因为很多重要决策的表决都是包括类似股东达到了2/3以上的同意等这样的规定,因此很多时候人们较真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法以上本数是否包括本数?
    一、公司法以上本数是否包括本数?
    1、“以上”一词在中国法律上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公司法》属于民商法的一部分,这在法学上没有争议,《公司法》对“以上”等用语的含义没有做特别的解释性规定,《公司法》中的“以上”自然就应该包括本数。
    如:“二分之一以上”即应理解为不小于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和大于二分之一均属于“二分之一以上”。
    2、公司法案件中,法院是否有权突破《民法通则》关于法律用语含义的规定,另作解释?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只能理解为大于二分之一、不包括二分之一;那么三分之二以上就只能理解为大于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实际上,对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法律人恐不会如此理解。这将会导致一词在同一法律中有不同含义。
    如果法官有权将《民法通则》的关于法律用语含义的规定弃置不用,法律的安定性将受到破坏。
    二、公司法股东职权表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要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对以上这个词汇的理解的话,以上实际上是包括本数的,比如规定的是2/3以上,那正好表决权达到了2/3也视为通过,个人认为公司法在这一点还是需要进行明确的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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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