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