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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房地产律师】老何夫妇与儿媳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释义
    案情简介
    原告老何夫妇诉称,2011年初,他们看中了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并向开发商支付了20余万元的定金。后老何夫妇发现,因其多次逾期未还款,无法办理房屋贷款,且他们和儿子名下均有多套房产,根据国家限购政策,不但需要额外多支付税款,首付比例也要提高。当时,儿子小何和女友小赵虽未结婚,但小赵已怀有身孕,老何夫妇遂决定以小赵的名义买房。随后,在老何夫妇的陪同下,小赵跟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0余万元的首付款。三个月后,又以小赵的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总计近300万,每月还贷将近1.7万元。2012年年底,儿子小何和小赵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该套别墅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儿子小何和儿媳小赵。之后,小何和小赵因家庭矛盾渐渐出现了婚姻危机老何夫妇认为,该套别墅系他们夫妻二人出资购买,且相应的按揭贷款均由其夫妻负责偿还,该房产实际上系其夫妻二人所有,登记在小何夫妇名下只是一个借名关系,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其夫妻对该套别墅的所有权。对于老何夫妇的起诉,儿子小何坚定地站在父母这一边,表示父母所言属实,自己与小赵没有积蓄,房款一分未付,别墅的所有权理应由其父母所有。然而儿媳小赵却认为房屋产权清晰,并已依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不容争夺。小赵在庭上辩称,该套别墅当初是作为婚房,公婆和自己母亲共同筹办的,母亲也为银行的近300万元贷款作了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婚后,丈夫小何作为房产共同所有权人,一直在老何夫妇所有的工厂做管理,其工资收入应作为房贷还款的一部分,故老何夫妇所称由其夫妻二人支付全部购房款明显是不成立的。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物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处理物权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有证据只能表明,讼争房屋系小赵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买,并且已经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登记人均为小何夫妇。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讼争房屋产权理应属于小何夫妇共同共有。
    裁判结果
    XX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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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