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否有效,其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为您推荐】盘龙区律师 平湖市律师 麒麟区律师 东山区律师 临城县律师 代县律师 西山区律师 房地产的问题一直存在于大家的身边,房地产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能让房地产市场有一个更加好的发展和一个更加有序的经营环境。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否有效,其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一、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二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可见房地产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8月30日开始生效了。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实房地产管理办法早在2007年便进行了修改,在颁布当日便已经开始生效了。该办法主要便是针对房屋的交易、土地的开发等有关房地产的,而且该办法还明确了进行土地、房产管理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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