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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行政规章决定有意见能否起诉
释义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指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
    第八十八条第十三、十四款指出,国务院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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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