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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解散后出资是否可返还
释义
    一、合伙企业解散后出资是否可返还
    合伙企业解散不能要求返还出资。当合伙伙伴无法继续合作下去或合伙企业散伙的时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事由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债务清偿顺序
    法律网提醒您,公司解散要清算债务,具体顺序如下: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时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费用;再是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欠税;最后是普通的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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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