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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可诉性是如何的
释义
    一、强制执行公证可诉性是如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
    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书要具备的条件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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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