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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另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成功之后,是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享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若是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设立了分公司的话,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此时也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来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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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