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公证要取消吗 |
释义 | 遗产公证要取消吗 我国司法部于2016年7月5日发布了取消房屋继承公证的强制要求,办理房产继承时,不再需要办理公证才能过户。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司法部 2016年7月5日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遗嘱公证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遗产公证是不是取消了”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司法部于2016年7月5日发布了取消房屋继承公证的强制要求,办理房产继承时,不再需要办理公证才能过户。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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