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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几种不规范行为会容易导致公司股权纠纷频发
释义
    第一,为了规避一人公司的限制和法律责任,使用挂名股东、冒名股东。
    由于旧《公司法》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且我院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公司股权类纠纷所涉公司均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为了满足公司设立条件中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往往借用、盗用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造成了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的股东不一致、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一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管理、分红、决策等权利,且多为亲朋关系,所以在公司盈利之时,一些名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主张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亏损甚至违法违规之时,一些名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否认其股东身份。
    第二,为了应对工商登记备案,假冒股东签名现象十分突出。
    由于公司的设立、变更均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而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申请文件时往往采取形式审查主义,这就造成实践中许多公司办理登记事项所需文件,如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指定、委托代理手续等并非股东本人亲笔签名,这些被冒用签名的股东纷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文件无效。
    第三,公司设立虚假出资,串通注册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公司设立登记时多委托工商局附近的注册代理公司代为办理工商注册手续,而注册代理公司仅以盈利为目的,不问公司的真实出资情况,违规联合投资公司为股东垫资,在蒙骗审查登记后又抽回出资,使得登记股权和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情况相差甚远,从而引发大量公司出资纠纷、股东资格纠纷。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建议:
    一是严格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对资产评估、审计验资、公司登记代理机构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发挥法律的教育、惩戒、震慑作用。
    二是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登记审查程序,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首先,登记机关在审查时要遵循“审慎审查的原则”,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被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核实。例如,依法提交的法律文件是否提交了,文件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发现报送文件中的表面瑕疵应及时向企业核实。其次,在公司申请登记时,对公司登记中的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资证明、资产权属、股东身份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引导公司股东诚信意识。例如,要求申请人提供代理手续的真实签名证明(可采用公证等形式)、股东亲自到场签字、预留印章签名备案,运用电子传输手段查询、验证、审核等方式以防止公司登记设立中的伪造、虚假冒充签字等行为。
    三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倡导公司诚信经营,增强公司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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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5: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