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工作原因被人致伤 工伤职工获双赔 |
释义 | 因工作原因被人致伤工伤职工获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致害,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 李某自2004年3月起到山东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1日上午,李某在科技公司的苗圃工作时,被强行拔除树苗、铲平花卉大棚的一群人打伤,造成急性硬膜外血肿,多发颅骨骨折。李某住院治疗期间,科技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2008年5月24,李某被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7月2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某作出了6级伤残的级别鉴定。李某工作期间,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9月,李某诉至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科技公司补缴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万元;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1064元。 科技公司辩称,李某遭到他人殴打造成伤害后,单位积极与侵权单位及有关个人进行协商,使李某获得赔偿34万元。当时,李某出具书面保证书,不再追究包括单位在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现他就该事件提起劳动仲裁违背了协议。 仲裁委认为: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科技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系因工作原因受伤,在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6级后,科技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李某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位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李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予支持。科技公司拒绝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的做法,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仲裁庭裁决:科技公司为李某补缴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科技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4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456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164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9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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