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释义 | 一、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指: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三、哪些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其实在民众眼中或者实际上呈现出来的结果就是,行政单位既有权利进行行政强制处罚,又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单位决定采取某些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话,其实很多情况下根本就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在我国行政单位的执法权是很绝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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