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要工程款的方法 |
释义 | 【网友咨询】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 【律师解答】 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起诉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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