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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意见书
释义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北监提减字第***号
    罪犯钟**,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2014年5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桐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年12月22日起至20**年6月21日止。20**年8月22日送我监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清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追求改造,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劳动中,主动积极,踏实肯干,能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5年度第一学期考试思想政治教育64分,技术教育70分;2015年度第二学期考试思想政治教育66分,技术教育61分。到课率100%。
    监规纪律方面,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已的言行,不断矫正自己的不良习惯。
    生活卫生方面,能严格遵守监狱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
    20**年9月至20**年6月考评周期被评为监狱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
    2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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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