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于地役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法律对于地役权期限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30年了,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 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了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论是作为地役权人还是供役地权利人,他们设立地役权的期限都是受限制的,因地役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用益物权,士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
随便看 |
- 商住楼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情况核查适用范围有哪些
- 郑州二手房过户(拆迁安置(交换)房屋提交要件)
- 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应该给谁
- 村里不给“外嫁女”分配补偿款,如何维权
- 外嫁女不能享受拆迁安置利益,是违法的吗
- 怎样获取一书四方案
- 征地拆迁中,不同类型的房屋,补偿计算方法有哪些
- 征地拆迁中下发的告知书、通知书是否可诉
- 拆迁前结婚分的房子算什么
- 强拆,偷拆,补偿不满意维权时,要怎么收集证据
- 偷拆是怎么回事,如何应对
- 拆迁安置情况核查的作用
- 农村征地没看到任何文件,该如何查看征地批文
- 对征地批文不服怎么办,该如何维权
- 征地批文报批前,需要被拆迁人确认吗
- 没有征地批文是否导致补偿协议无效
- 哪几种无证房拆迁有补偿
- 杭州拆迁安置房核查流程
- 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上只有本村的公章,这是否合法
- 拆迁方以“违建”的名义拆除我的房子,如何应对
- 补偿不合理,如何和拆迁方谈判
- 要拆迁了,房屋翻新算是抢建吗,拆迁时有补偿吗
- 村里要拆迁了,房屋周边新栽种了几棵数算抢种吗
- 突击建房,抢栽抢种真的能多拿补偿吗
- 全勤奖
- 全员劳动合同制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全员培训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性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分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