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
释义 |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和解 刑事谅解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管辖 刑事诉讼 有些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的交通事故在进行责任认定的时候比较困难,不过我国交警部门肯定是会结合专业的知识,秉着谨慎认真的态度来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由交警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就没有提出反抗的权利。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管科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凭以下手续办理: 1、申请书,应写明不服原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签名及注明申请日期、联系电话; 2、原责任认定书(正本); 3、身份证及复印件;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因此如果您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1、申请监督。 1) 申请督察部门督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2) 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六十二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提出信访。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权提出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正确、有效地进行处理。因此,依照信访程序,可对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依法向其提出信访,请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复查、复议。 3、依法申诉。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成因分析和当事人的责任不服,认为被申诉人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所作的认定,违背事故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向政府机关申诉撤销被申诉人的原错误认定;并依照事实和法律客观认定事故责任。 大家可以在接到交警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后半个月之内抓紧时间,再次向交警部门提交重新对工伤认定的责任进行认定。在这里指的当然是更高一级的交警部门,然后再次鉴定的时间一般就是一个月左右,更高一级的交警部门再次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最终的结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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