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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宁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什么规定?
释义
    宁夏的市民在实际参与到行政事务的时候会发现自己对政府工作的事项非常不了解,此时只要公民有需求就应当得到政府的公开某些特定事项的帮助,但是公民在得到某些信息之前仍然是需要参照规定进行依法申请的。那么,宁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什么规定?
    宁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什么规定?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我单位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www.nx.gov.cn)进行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
    2.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设机构
    4.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单位
    5.相关政策法规
    6.相关规划计划
    7.行政许可
    8.管理和服务事项
    9.工作程序
    10.各项制度
    11.动态信息
    12.其他信息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各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www.nx.gov.cn。
    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杂志公开政策法规信息;
    2.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3.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信息;
    4.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公开栏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自治区门户网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效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获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公开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阅。
    三、受理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如下:
    机构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951-6982787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
    邮政编码:750001
    电子邮箱:nxzfxxysqgk@163.com
    咨询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程序
    (一) 提出申请
    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也可以在自治区政府网站和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自治区政府服务中心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nx.gov.cn。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当场提出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二) 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建设管理办公室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提出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政府已经不会再像过去一样将行政信息作为不能公开的事项,而是会主动向公众尽可能地展示他们的实际工作以及与公民息息相关的信息都会公开,而公民如果需要某些带有私密性的信息只要通过申请一般都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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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