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宝马撞人案肇事者重查作案时是否患精神疾病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严重的宝马车撞车交通事故,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犯罪嫌疑人王*进的律师在提请批准逮捕前,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司法鉴定申请,称在羁押场所会见中,王*进明显处于意识混乱,行为不受控制的状态,完全无法正常交流,故向公安机关告知,并申请对王*进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法条解读】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宝马撞人案肇事者究竟有无精神病,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如果有,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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