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成立共犯吗 |
释义 | 滥用职权成立共犯吗 有共同犯罪。 举例说明:A和B商量如何滥用职权做一件事,互相商量、合谋行动的这两个人就是共同犯罪。 1、对于正犯而言,正犯即为实行犯,在共同正犯中,各共同正犯以相互利用的意思,互相沟通、互相补充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在存在片面合意的情况下,实行犯因为不知有他人配合,不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意思,所以不可能产生片面的共同正犯。 2、对于教唆犯,教唆犯的本质在于教唆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罪决意,进而使他人基于此种决意而实施犯罪行为。既然“教唆犯不惜使本无犯意之人产生犯罪之决意,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若无意思之交通,即失去教唆之本意,故所谓片面共犯云者又何不可想象。”因此,成立教唆犯的也不可能存在片面共犯问题。 3、对于从犯而言,从犯亦即帮助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加功于正犯,在刑法理论上从犯的帮助意思是否以正犯知道为必要,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但正犯不知道从犯的帮助也不影响从犯的成立,是多数学者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滥用职权中是可以存在的共同犯罪人员的,比如说有两个人一起商量如何滥用职权,做同一件事情,然后一起行动,这两个人就是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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