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二审证据辩护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释义 |
案情简介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H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H某犯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达120余万,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挪用数额达100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办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师经深入阅卷,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对本案存在的证据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一、关于《判决书》所认定的“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H某将车牌号津XXX的广州本田雅阁汽车一辆租售给P某,获取车款30万元”:综合现有证据,应认定其中10万元系H某向P某的私人借款。 二、关于《判决书》所认定的“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H某将车牌号津SSS丰田凯美瑞汽车一辆租售给W某,获取车款20万元”:现有证据不能排除“H某已将该款上缴总公司”这一合理怀疑。 三、关于《判决书》所认定的“2011年11月,被告人H某将公司总部派送天津分公司的车牌号津AAA宝马汽车一辆,私自补办产权证等手续后,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售,获取车款608000元非法占有”: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多项关键证据缺失,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关于“2011年8月至12月,H某收取某公司租车业务款共计99.6万元,并给该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共计1006000元的收据8张,未将上述业务款上交公司,而是挪归本人使用”:认定挪用其中70万元的证据尚不能做到确实、充分,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H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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