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人民政府有征地拆迁主体吗 |
释义 |
热门城市:永州律师 赣州律师 贵州律师 日照律师 钦州律师 临沂律师 廊坊律师 大连律师 中卫律师 长治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建设项目都需要大量用地,这时就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这项任务是非常复杂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动员、补偿。那么区人民政府有征地拆迁主体吗?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来为大家作出解答。 一、区人民政府有征地拆迁主体吗 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征地拆迁主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 有权决定征收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经过省级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由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现实实际操作中,市县一级政府往往会委托或者指示乡镇一级政府作一些实质性的工作,从法律规定来看,乡镇一级政府只能是作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但其不是实施主体。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柝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曰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通过小编对区人民政府有征地拆迁主体吗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征地拆迁的主体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征地拆迁的政策性较强,所以政府人员要做好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深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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