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款利息要追缴吗 |
释义 | 一、什么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款利息是否要追缴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三、贪污大要案的范围有哪些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围,包括: 1、原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4、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关注的敏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5、中央领导、省委领导、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 6、“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 7、其他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 四、贪污的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贪污款利息也是造成经济损失的一部分,连同其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是利息不计入犯罪的数额。而且与规定的人员伙同贪污的,以共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 深圳律师 ? 江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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