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
释义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 辽高法[2013]6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 2013年7月4日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94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98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503元 丧葬费21,251.50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2,213元 采矿业54,578元 制造业39,467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2,372元 建筑业34,788元 批发和零售业35,95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433元 住宿和餐饮业30,74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7,171元 金融业78,577元 房地产业36,46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28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5,775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89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3,021元 教育48,562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45,67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102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099元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检察院 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沈阳军区联勤部 本院领导、本院相关部门。(共印400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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